就在昨日,聽說華人文學界的泰山北斗金庸先生去世,我悲痛萬分!生前給我們留下了許多經典武俠作品, 從《書劍恩仇錄》到《射雕》三部曲到《天龍八部》《笑傲江湖》再到收山之作《鹿鼎記》,金庸用 20 年的時間,寫出 15 部武俠小說,為半個世紀的中國人提供了源源不斷的精神食糧,也為港澳臺三地的影視業(yè)繁榮發(fā)展,提供了經久不衰的 IP 作品。其實金庸不單單給我們帶來了武俠夢,還讓我們懂得如何進行版權保護!
“飛雪連天射白鹿,笑書神俠倚碧鴛”,一句偶然天成的七言詩概括了金庸的 14 部巨作,外加上一部短篇《越女劍》,金庸筆下的“江湖”成就了中國近代武俠之魂。作為華人文學世界里的超級 IP ,金庸武俠歷經半個世紀仍然繁榮昌盛。
娛樂資本論梳理資料發(fā)現,在促進兩岸三地影視文化發(fā)展的同時,金庸也極大地推動了中國的版權保護。如今影視版權之爭動輒訴諸法庭,群眾對侵權之事容忍度越來越低,各大渠道對打擊侵權、盜版的行為也愈加嚴厲,這其中,金庸先生功不可沒。
這一年,金庸聯合完美世界和暢游兩家公司,在半年內成功讓一百款侵權手游下架,從此國內手游野蠻生長、侵權、盜版之亂象,很大程度上得以肅清。同時,金庸一方通過“渠道”向手游開發(fā)商施壓的方式也成為了維權領域的經典操作。
金庸作品的版權,全權委托的機構為自己的著作出版方——香港的明河出版社。無論是香港、大陸還是臺灣的所有金庸作品的相關授權,都由明河出版社出面負責接洽。在游戲領域,金庸的版權授權最初只有
PC
網絡游戲的改編權,之后又增加了手機游戲的改編權。
國內最早拿到金庸游戲授權的是完美世界。
2011
年,完美世界簽下了《倚天屠龍記》《笑傲江湖》《神雕俠侶》與《射雕英雄傳》等
4
部作品的游戲改編權,之后這
4
部作品的手游改編權也順理成章地歸屬于完美世界。
2013
年,暢游公司則拿到了剩下
10
部作品的手游改編權,其中《越女劍》版權包含在《俠客行》版權中。
也就是說,在 2013年以前,金庸正版授權的國內游戲開發(fā)商只有兩家,完美世界和暢游公司。但當時版權意識并未引起行業(yè)關注,以至于
2013
年
7
月,當暢游用
2000萬元一次性買斷金庸
10
款武俠小說的手游開發(fā)權時,還有人說調侃暢游“腦子進水”。
金庸及其擁有的明河出版社一直飽受盜版之苦。完美世界和暢游順理成章成為了金庸打擊手游侵權的兩大助力。處于市場競爭以及各自商業(yè)利益的考量,在取得金庸作品移動游戲改編權的同時,暢游及完美積極主動地負擔了國內打擊侵權行為的責任。
為了更快地打擊侵權者,暢游和完美兩家公司都成立了自己內部的維權小組。以暢游為例,設立了由來自技術、法務、政府公關、媒體公關等部門的成員組成的維權小組。
但在打擊侵權的行動中,由于移動端游戲天然侵權“優(yōu)勢”,賺錢和生存對讓他們來說重要性遠超版權,手游生命周期短也促使了侵權者撈一筆快錢就脫身的心理。因此侵權手游開發(fā)商“狡兔三窟”、“推卸責任”、“陰陽版本”的事經常發(fā)生,讓維權方經常感到十分無奈。
完美世界和暢游想到的解決辦法就是對渠道施壓,相比不畏懼法律責任的中小型手游開發(fā)商,渠道則更在乎自身的信譽與可能涉及到的“連帶責任”。
暢游和完美兩家公司對照安卓與蘋果商店中涉嫌侵權的
100
多款游戲,逐一發(fā)布律師函,要求清查。兩家企業(yè)自然擔負起了審查游戲中自己所獲授權部分的被侵權問題。結果就是,侵權游戲要么接受修改意見,要么關停。游戲改完之后,還要經過暢游和完美審查確認,才能再次上架。
經過
2013
年半年左右的維權,侵權的游戲已經非常少了,不得不說金庸的打擊侵權行為功不可沒。
在版權保護方面,
2015
年金庸訴江南案,作為“中國同人作品第一案”,為原本處于版權灰暗地帶的同人作品劃清了法律界限。
2015
年,金庸因為同人小說《此間的少年》,起訴其作者、暢銷書作家江南(楊治)及三家出版公司,在公告中,金庸方面以“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行為”為由,要求被告停止發(fā)行并銷毀小說,公開致歉并賠償經濟損失
500
萬元。
原告在起訴狀中訴稱,《此間的少年》所描寫人物的名稱均來源于原告作品《射雕英雄傳》《天龍八部》《笑傲江湖》《神雕俠侶》等,且人物間的相互關系、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節(jié)與原告上述作品實質性相似。
今年
8
月
16
日,本案一審宣判,最終法院判江南構成不正當競爭,而并不構成侵犯金庸的著作權,判決江南賠償金庸
188
萬元,并向金庸賠禮道歉。
該宣判稱,江南筆下的《此間的少年》并沒有將情節(jié)建立在原告系作品的基礎上,所以并不構成對金庸先生作品的著作權侵權,但是由于江南的此間的少年的出版發(fā)行,是借助了金庸筆下一些較為有名氣的名字,所以客觀上增加了自己的競爭優(yōu)勢,使得限制了原告的市場空間,奪取了本應該屬于金庸小說所享有的商業(yè)利益,所以一定程度上是構成了不正當競爭。
其實早在
2005
年,金庸就曾在采訪中表達過對同人創(chuàng)作的不滿:“文學一定要原創(chuàng),有些網民拿我小說的人物去發(fā)展自己的小說,是完全不可以的。你是小孩子,我不來理你,要真理你的話,你已經犯法了。在香港用我小說人物的名字是要付錢的。”
但在金庸訴江南案之前,就著作權侵權來說,同人作品在國內的侵權案例并不是很多,也并沒有形成統(tǒng)一的審判思路。
“金庸訴江南案”雖然涉案金額并不龐大,但對國內版權保護來說,意義重大。此案確立了同人作品侵權案的判決邊界,即“同人不侵權,商業(yè)化侵權”。
如編劇汪海林所說:“同人小說自娛自樂是可以的,原本互聯網寫作就是基于共享與分享,但只要商業(yè)化了,就必須承擔經濟與法律責任。”
在網絡文學作品侵權行為甚囂塵上之時,金庸的身體力行,敲山震虎,讓人們意識到容忍并不是沒有底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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